自2026年1月1日起,第三類監控化學品亞硫酰氯灌裝含量不超過1千克的單個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其他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仍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審批手續。

關于優化鋰亞硫酰氯電池進出口監管措施的通知

12月1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優化鋰亞硫酰氯電池進出口監管措施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

《通知》提出,為提升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效能,經研究,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優化部分鋰亞硫酰氯電池進出口監管措施。

《通知》適用范圍為第三類監控化學品亞硫酰氯(化學文摘社登記號:7719-09-7)灌裝含量不超過1千克的單個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

優化監管措施如下:

(一)上述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亞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難,難以通過拆解反向提取亞硫酰氯,擴散風險極低,不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的管理范圍,不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中監控化學品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二)上述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時,應當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如實申報單個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亞硫酰氯灌裝含量。

此外,《通知》還提到:

(一)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因其他監管要求需要辦理進出口審批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未列入適用范圍的其他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規定管理,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三)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商務部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和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以便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鋰亞硫酰氯電池是以亞硫酰氯為正極活性材料和電解液的一次性消費鋰電池,廣泛應用于智能儀器儀表、醫療器械、科研儀器等產品。此次優化監管措施有利于監控化學品監管措施與國際接軌,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更好融入國際產業鏈供應鏈,增強國際競爭力,助力鋰亞硫酰氯電池及相關產業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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