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起,電動汽車充電樁等3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其中,電動汽車充電樁主要檢驗項目有充電連接控制時序、非正常條件下充電結束或停止、接觸電流等。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征求無人機等3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市場監管總局依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標準最新發布實施情況,制修訂了無人機、電動汽車充電樁、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3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12月25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顯示,電動汽車充電樁主要檢驗項目有充電連接控制時序、非正常條件下充電結束或停止、接觸電流等。將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每款產品抽取2臺樣本,第1臺用于檢驗,第2臺用于備樣。

具體如下:

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4年版)

(征求意見稿)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款產品抽取2臺樣本,第1臺用于檢驗,第2臺用于備樣。

2 檢驗依據

檢驗依據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18487.1-2015《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2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首次發布。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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