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上海市為有效推進大氣環境治理和節能減排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加快發展,市政府辦公廳近日轉發了市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制訂的《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實施辦法》明確,對已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國家其它相關車型目錄,在上海市使用的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包括進口新能源汽車,可享受《實施辦法》相應政策支持。
根據上海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策解讀信息,《實施辦法》總體上延續了上一輪政策安排,對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繼續給予免費專用牌照額度支持。具體有以下三處修訂:
一是調整部分個人用戶的申領要求。對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來滬人員,由上一輪政策要求“申請之日前24個月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調整為“申請之日前36個月在上海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
二是調整申請個人擁有車輛條件,由上一輪政策要求“個人名下沒有使用上海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調整為申請人名下既“無使用上海市專用牌照額度登記的新能源汽車”,也“無非營業性客車額度證明”,還“無使用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不含摩托車)”,通俗地講,就是要求個人名下“既無新能源車,也無燃油車(滬C號段車輛除外)”。
三是調整單位用戶申領要求。對單位用戶申領新能源汽車牌照,在上一輪政策要求“信用狀況良好”基礎上,增加“在上海市繳納的職工社會保險人數超過5人,或者單位自申請之日前1年在上海市連續繳納稅收”的要求。
進行這些修訂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一是新能源汽車作為市民日常出行工具,已經能滿足大部分出行場景需要。基于促進節能減排和緩解交通擁堵考慮,對于名下沒有在上海市注冊登記汽車的個人用戶,《實施辦法》通過發放免費專用牌照額度繼續支持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對于名下已擁有在上海市注冊燃油汽車的個人用戶,《實施辦法》則鼓勵個人將燃油車置換為新能源汽車。
二是確保與相關政策的銜接,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對來滬人員相關要求與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資格要求一致。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消費者受讓二手新能源汽車用于非營運的,符合相關條件和管理要求,也可以申領專用牌照額度。但需要注意下列事項:一是擬受讓的新能源汽車,須是在上海市注冊登記。二是二手新能源汽車受讓人,應當具備與購置新車的消費者同樣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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