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對照本規范條件編制申報材料,按屬地原則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當地企業執行本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機構、檢測機構對企業進行檢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機構從市場上對已公告企業產品等進行抽查,實行社會監督、動態管理。
(五)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將撤銷其公告資格:1.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4.發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責任事故;5.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申報企業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兩年內對其申報材料不予受理。
(六)有關行業組織、研究機構、檢測機構要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規范條件的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企業加強協調和自律管理。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上下游企業,包括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電池等企業。本規范條件所說的電池如無特指,通常包括單體電池(電芯)、電池組(含電池系統)。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進出口鋰離子電池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際標準和進口國標準,也應符合本規范條件有關產品質量的要求。
(四)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除滿足本規范條件要求外,還需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
(五)本規范條件自2015年月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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