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應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廢氣、廢水排放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及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要依法貯存、處置或綜合利用,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59-2011)相關要求,廢電解質、電解液以及廢棄電池等危險廢物應委托具備處理能力的有資質單位進行妥善處置;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
(五)企業應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公開監測信息。
(六)企業應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工作,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并有效應對廢氣、廢水正常排放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
五、安全管理
(一)企業及項目建設應符合《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當相關要求不一致時,應執行更加嚴格的安全標準或規范。
(二)企業設立安全管理部門和專職安全崗位,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設立相應的安全臺賬制度,具有產品安全質量追溯手段,具有對產品的安全關鍵原材料、關鍵元器件質量、關鍵工藝環節控制措施。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達到三級以上。
(三)企業設計、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回收電池應符合相關法規、安全要求和標準,積極采取相應各環節安全控制手段,通過鋰離子電池相關安全認證。航空運輸的鋰離子電池,應符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符合《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MH/T1020)和《航空運輸鋰電池測試規范)(MH/T1052)。
(四)企業對于可能產生著火、爆炸、冒煙等危險場所應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通風等措施,配備相關的人身防護用具,并制定相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六、衛生和社會責任
(一)企業應遵守《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企業應依法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
(三)企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七、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企業及項目需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
(二)現有企業及項目需符合本規范條件要求。未滿足規范條件的企業及項目根據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兼并重組、技術改造等方式,盡快達到本規范條件的要求。
(三)對企業及項目的投資、土地供應、環評、節能評估、質量監督、安全監管、融資等管理應依據本規范條件。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及項目,相關產品航空及物流運輸、出口退稅、國內應用扶持等政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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