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年產能不低于1億瓦時;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負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隔膜年產能不低于2000萬平方米;電解液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電解質產能不低于500噸。

工信部擬規定鋰離子電池企業年產能不低于1億瓦時

工信部近日公開征求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稱,要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企業應滿足以下規模要求:電池年產能不低于1億瓦時;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負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隔膜年產能不低于2000萬平方米;電解液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電解質產能不低于500噸。具體如下:

 公開征求對《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的意見

 為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規范產業發展秩序,引導鋰離子電池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有關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經征求相關部委、企業、研究機構等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現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以書面或傳真、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我部電子信息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萬壽路27號

 郵編:100846

 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傳真:010-6827165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2014年12月11日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鋰離子電池行業加快轉型升級,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求,依據優化布局、規范秩序、保障質量、安全管理、推動創新、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產業布局和項目設立

 (一)鋰離子電池行業的企業及項目應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節能管理等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產業發展規劃及布局要求,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

 (三)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行業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組織論證。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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