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13746-2008)第8.2.5條規定:“作業場所應按照相關規范設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設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設

《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13746-2008)第8.2.5條規定:“作業場所應按照相關規范設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設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設施應經常打掃、沖洗。”因此,《規范條件》要求企業建設符合使用條件的更衣室等輔助用房,并經常打掃,保持清潔,具備職業衛生防護的基本條件,能夠幫助職工養成良好的職業衛生習慣,避免將鉛塵等污染物質帶出生產區域,這是防止員工血鉛超標的有效手段。

(四十一)為什么要加強內部職業衛生管理?

關于鉛蓄電池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第8.2.7條規定“…下班后必須洗澡、漱口、更換工作服后方可離開;嚴禁穿工作服進食堂、出廠”。經過調研,我們發現健全的內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員工血鉛超標的有效途徑。因此,企業應該做到生活、生產區域嚴格分離,做好人員分類管理和個人衛生管理,嚴格要求員工上下班或離開生產區域前洗手、更衣、換鞋,下班前洗澡。應設置專門的車間內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區,供員工工間休息、喝水,并提醒員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車間內吃任何食物,禁止將休息室作為宿舍居住。此外,企業必須嚴格杜絕員工家屬、兒童等非本廠人員居住在廠區內倒班宿舍的情況,因為家屬缺乏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意識,更容易造成血鉛超標事件。

(四十二)為什么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

《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第8.2.1條規定:“涉及鉛作業的企業應按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為從事鉛作業人員配備正確合格防塵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第8.2.3條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由企業集中清洗并及時更換”。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是預防血鉛超標的一個有效途徑,因此《規范條件》要求企業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應每天或每班次進行更換,保證防護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應做到勤換勤洗,涉鉛崗位工作服應每天進行換洗,非涉鉛崗位換洗周期最長不應超過3天。

(四十三)為什么要在公告欄中公布職業病防治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規范條件》中對此作了相應要求。

(四十四)如何確保生產作業環境滿足《規范條件》要求?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檢測”。鑒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是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第十七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因此,在開展鉛蓄電池企業規范審核時,需要企業提供有效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以及當地(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函或認可證明(由當地疾控中心出具檢測報告的不需要提供委托函或認可證明)。

(四十五)為什么要設置警示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由于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工序會產生較多鉛煙、鉛塵,有可能對生產員工的健康造成損害,因此被《規范條件》列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崗位,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在安放警示標志時,應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個。

(四十六)為什么要安裝送新風系統,并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

送新風系統可以向員工工作位置輸送新鮮空氣,稀釋鉛煙鉛塵等污染物,減少員工吸入的有害物質。該套系統的配置成本不高,職業病危害防護效果明顯,因此,《規范條件》要求每個企業均應配備該系統。在送新風系統的設計過程中,應該注意考慮整體性,對鑄板、涂板、灌粉、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固定工位,應保證每個工位均能覆蓋。另外還應注意進風口不能設在車間內,否則達不到輸送新鮮空氣的效果。目前不少企業采用工業電風扇替代通風系統或進行降溫,這樣會造成車間內煙塵彌漫,污染擴散,損害員工健康,因此在《規范條件》中加以禁止。

(四十七)為什么要將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規范條件》中對此也作了相應要求。

(四十八)為什么要對員工定期體檢和采取主動防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中,也對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費用、時間、懲罰措施等做出明確規定。此外,《規范條件》中除了要求對普通員工進行一年一次的血鉛檢測外,對涉鉛崗位的員工要求每半年檢測一次血鉛,一旦發現血鉛超標情況應及時、主動采取食用排鉛食品、服用排鉛口服液等措施,盡可能減少鉛污染對員工健康造成的損害。 

(四十九)為什么提倡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建立電池回收系統?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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