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要求“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目標部分應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內容。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等由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成。
(十一)為什么要對現有、新建改擴建和商品極板生產企業設置20、50和100萬千伏安時的產能門檻?
據了解,目前國內年產能在20萬千伏安時以下的小規模鉛蓄電池企業雖然數量較多,但其產量占全國總產量比例很低。這些企業多為單純組裝企業,技術水平和資金門檻低,生產設備、環保設施投入不足,職業衛生防護制度不健全,一些小組裝企業甚至采取家庭作坊式生產,證照不齊,產品質量沒有保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鉛污染事故時有發生。為杜絕這些企業產生的鉛污染隱患,我們按照配備最基本的環保設施,并維持環保設施的正常的運行測算,現有企業年生產能力需達到20萬千伏安時,才能滿足環保設施的最低污染物處理量,否則難以實現環保設施的經濟運行。
對于新建企業,《規范條件》要求積極采用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設備和先進環保設施。由于這些設備的生產能力和污染物處理能力均較大,根據測算,新建企業年產量應達到50萬千伏安時以上才能實現經濟規模。對于改擴建企業,也應參照新建企業,從設計和建設初期就實現高標準、嚴要求,因此,《規范條件》要求新建、改擴建企業年生產能力均不低于50萬千伏安時。
由于商品極板的生產和流通是造成行業污染較重、小型組裝企業過多的根源(詳見問題十六),應該限制這種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分離的生產模式,達到優化產業結構、改善環保水平、降低監管難度的效果。因此,《規范條件》要求現有商品極板生產企業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從而將商品極板生產限制在少數幾家大型企業中,逐步引導行業實現極板和電池聯合生產,并通過推廣內化成等先進的生產工藝,提高行業環保水平。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商品極板生產企業的產品是未經化成的生極板,還是經過化成的熟極板,均需要符合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的要求。對于既生產商品極板,又生產成品電池的企業,也需要符合商品極板的產能要求。
除了產能門檻之外,《規范條件》還從工藝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衛生、節能與回收利用等諸多方面對企業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指標體系,比單純的產能門檻更加全面、科學和嚴格,達到產能要求僅僅是符合《規范條件》最基礎的條件。
(十二)舉例說明如何判斷極板企業產能是否符合《規范條件》的規定?
1. 某企業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110萬千伏安時,其中95萬千伏安時作為商品極板對外銷售,其余15萬千伏安時在本企業內組裝成成品電池。雖然成品電池產能不足20萬千伏安時,但由于總極板生產能力超過100萬千伏安時,其生產規模符合《規范條件》的要求。
2. 某企業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35萬千伏安時,其中10萬作為商品極板對外銷售,其余25萬千伏安時在本企業內組裝成成品電池,雖然成品電池產能超過20萬千伏安時,但由于其從事商品極板生產,且年極板生產能力不足100萬千伏安時,因此其生產規模未達到《規范條件》的要求。
(十三)為什么將單班8小時作為產能計算依據?
在鉛蓄電池生產的各個工序中,僅有制粉、固化干燥、化成充電等個別工序3班連續生產,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輔助操作,都按單班或雙班組織生產,如鑄板、和膏、涂板和組裝焊接等,而且這些工序的產量直接決定了整條生產線的產量。因此《規范條件》以單班8小時作為計算依據,可以統一各家企業的產能計算方法,防止個別企業虛報產能。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會在確保整條生產線的產能符合《規范條件》的同時,充分考慮不同生產工序的實際班次情況,而不是要求每個工序的產能按照單班8小時計算都符合《規范條件》的要求。
(十四)為什么強調生產能力應按照同一廠區計算?
鉛蓄電池生產過程中產污環節較多,而污染物治理設備的處理能力普遍較大,因此只有各個生產環節設置在同一廠區內,才能實現污染物的集中治理,從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強調按照同一廠區計算生產能力也可以避免《規范條件》發布后,多家小型企業通過簡單資產重組達到《規范條件》門檻,但工藝裝備和環保水平并沒有得到提高的情況。
(十五)分期建設的項目如何申請規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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