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汽車整車市場,根據中國目前的外資政策,國外汽車廠商進入中國市場必須采取合資企業的方式,同時中國對直接進口汽車征收較高的關稅和消費稅。

對于汽車整車市場,根據中國目前的外資政策,國外汽車廠商進入中國市場必須采取合資企業的方式,同時中國對直接進口汽車征收較高的關稅和消費稅。因此將混合動力汽車的地域市場界定為中國市場。

四、競爭分析

商務部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因素,從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參與集中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及市場控制力、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等方面,對此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審查,深入分析了此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其在車用鎳氫電池和混合動力汽車市場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不利影響。

(一)車用鎳氫電池市場為高度集中市場,交易后市場競爭受到削弱。

目前,全球車用鎳氫電池市場的行業集中度高,PEVE、松下、科力遠以及江森自控四家公司的市場集中度(CR4)高達97%,幾乎壟斷了全球車用鎳氫電池的供應。其中,松下又是PEVE的股東,持有其19.5%的股份。此次PEVE和科力遠共同設立合營企業,使PEVE、松下、科力遠全球三大車用鎳氫電池生產商之間具有不同程度的共同利益,將減弱三者之間的競爭意愿,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

從市場進入角度來看,車用鎳氫電池行業面臨著較高的技術壁壘,其他企業若進行獨立研發,需支出高昂的研發成本。同時,該行業規模經濟效應較強,建設車用鎳氫電池生產線需要較高的成本投入。短期內難有新的競爭者進入該行業。

(二)交易后豐田對混合動力汽車產業鏈的控制力進一步加強,可能對中國混合動力汽車企業產生封鎖效應。

豐田中國在中國混合動力汽車市場占據80.3%的市場份額, PEVE在全球車用鎳氫電池市場占有66.4%的市場份額,均具有很強的市場控制力。兩方面優勢結合在一起,將進一步增強豐田對混合動力汽車產業鏈的控制力。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按照本次交易的協議,合營企業將通過新中源豐田汽車能源系統有限公司間接向豐田中國供貨,若向其他第三方供貨則需要董事會批準。根據擬設合營企業的股權結構安排,豐田一方(包括豐田中國和PEVE)有能力否決任何對外銷售的提案。因此,如果豐田一方有意愿,將有能力使合營企業成為只向豐田中國一家企業供貨的供應商。

上述協議安排與豐田對混合動力汽車產業鏈的控制力結合在一起,將對中國其他正從事或擬從事混合動力汽車業務的汽車制造商產生封鎖效應,使其難以獲得高質量的電池配套,對中國混合動力汽車行業的未來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綜上分析,本交易將削弱車用鎳氫電池市場的競爭,阻礙下游混合動力汽車制造商獲取車用鎳氫電池,可能會對車用鎳氫電池市場和混合動力汽車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

五、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商務部與申報方就如何解決上述競爭問題進行了多輪商談。2014年6月25日,申報方提交了最終解決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該解決方案可以減少此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

六、審查決定

鑒于此項經營者集中可能會對全球車用鎳氫電池市場和中國混合動力汽車市場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商務部決定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此項集中,要求合營當事方及合營企業(科力美)履行如下義務:

(一)科力美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向第三方廣泛銷售其產品。

(二)在市場有相應需求的情況下,科力美應該在投產后3年內實現產品的對外銷售。

(三)科力美應在設立后每年向商務部書面報告履行上述義務情況。

(四)科力美應制定履行上述義務的操作方案,經商務部批準后執行。

商務部有權自行或通過監督受托人監督檢查當事方履行義務情況。當事方如未履行上述義務,商務部將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本決定實施后,如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發生變化,當事方可以向商務部提出解除履行上述義務的申請,商務部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解除的決定。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務部

2014年7月2日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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