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企業和產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保障,免除消費者后顧之憂;納入中

二、對企業和產品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研發、生產和推廣能力,應向消費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保障,免除消費者后顧之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具備較好的技術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具體條件是:

(一)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符合新能源汽車純電動續駛里程要求,應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相關標準。其中,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還需符合相關綜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納入中央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見附2。

(二)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完善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在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地區建立售后服務網點,及時解決新能源汽車技術故障。

(三)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下同)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等)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3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汽車生產企業作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負責動力電池的回收。

(四)確保與公告目錄保持一致。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車輛基本性能信息,并保證所銷售的新能源汽車與目錄內產品一致。

三、資金申報和下達

(一)補助資金按季度預撥。季度終了后,即每年4月底、7月底和10月底前,生產企業將上一季度的車輛銷售情況以及銷售發票,通過注冊所在地的財政、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部門,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后撥付補助資金。

(二)年度終了后進行資金清算。年度終了后,即每年1月底前,生產企業提交上年度的清算報告及產品銷售、運行情況,包括銷售發票、產品技術參數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等,逐級上報至四部委。四部委組織審核并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四、加強監督

四部委將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情況的監督、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部委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取消新能源汽車補助資格、暫停或剔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有關產品等處罰措施:

(一)提供虛假推廣信息,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二)提供虛假技術參數,騙取產品補助資格的;

(三)銷售產品的質量性能、售后服務、關鍵零部件質保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四)銷售產品的技術參數、關鍵零部件型號等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目錄不一致的;

(五)質量抽檢中發現車輛性能水平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目錄存在較大偏差的。

五、實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實施期限是2016-2020年,四部委將根據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政策。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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