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規定》明確提出,新建企業只能生產純電動轎車和純電動其他乘用車(包括增程式電動乘用車),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這直接堵住了那些想“借道”進入傳統汽車生產領域的“機會主義者”。
近些年,國家對于傳統乘用車的資質關卡越來越嚴,發改委“原則是不再頒發新的資質”,想要新上整車項目的企業,必須要收購用于汽車生產資質的企業才能進行。因此,在“新能源汽車資質放開”的聲音中,有些企業試圖通過新能源汽車整車自主,進入汽車生產領域。
此外,《暫行規定》指出,項目經核準后,新建企業必須按核準的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完成項目建設,按規定程序申請生產準入許可,并提交對純電動乘用車電池、電機、電控系統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承諾。經核準的新建企業,5年內擁有核心技術的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或被其他企業兼并重組的,必須重新辦理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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