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國并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非機動車有細致規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現行的法規所設定的處罰幅度和種類已落后于現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僅有一個條款有對非機動車的駕駛員進行處罰規定,即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很明顯這種處罰種類和幅度已不能達到威懾的作用。這也是造成非機動車違章現象屢禁不止、交通管理機關執法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日本政府出臺的14條規范使用自行車的法規
一方面需要從嚴管理,另一方面城市公共交通空間也應該對電動車有所規劃
日本是個很好的范例,其對普通自行車的管理值得借鑒(電動車在日本普及率小,所以此處以普通自行車為參照)。法制網一篇名為《日本加大對自行車惡意違規處罰力度》的文章報道稱,“對于因騎車惡意違規而被提交檢察院的案件,東京地方檢察院表示將改變謹慎的原則,對于騎車惡意闖紅燈等案件的違法者進行‘略式起訴’(只需繳納罰款而不用服刑)”,這里的罰款是刑事處罰手段,而非平時機動車違反交規所繳納的“違規金”。“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并沒有‘違規金制度’,只有進入訴訟程序后才有可能實施處罰。”這就使自行車違規的成本甚至高于機動車違規。
此外,日本還施行“自行車肇事扣汽車駕照”的制度。法制網的報道中提到一個案例:“2012年11月,日本奈良警方對一名交通肇事逃逸的騎車人給予暫扣汽車駕照150天的處罰。依據是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定持駕照者明顯存在危害交通安全可能性時,可以暫扣駕照。奈良警方表示,肇事者沒有履行救護義務,駕駛機動車時難免不會出現類似的情況,因此暫扣其駕照。”
在沒有外界約束力的前提下,靠自覺不能緩解非機動車違章嚴重的情況。沒有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的指導,地方在實際執法困難重重,文章開頭提到“抄告式處罰”,也是成都市交管部門被逼出的對策。因而,盡快杜絕非機動車,尤其是電動車的管理盲區才是問題的關鍵,在立法、執法的嚴格下,才能減少非機動車違章的情況。
另外,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城市公共交通空間的管理不能只記得機動車而忘記電動車,倘若不能保證專用車道,依然隱患重重。
結語
對電動車的管理,應杜絕一刀切的“懶政”做法。法規要與時俱進,城市公共交通空間的設置也應更具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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