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體經營戶田建國的命運,因電池而改變。他因非法經營廢舊鉛酸電池,觸犯污染環境罪,涉案金額過億元,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判決書顯示,田建國在沒有取得合法證照的情況下,于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分別在位于徐州市銅山區利國鎮岳莊村附近山下,租賃了兩個煉鉛廠,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在非密閉負壓條件下,將可二次充電的廢舊蓄電池——鉛酸電池還原鉛生產,并將產生的酸液廢水直排入溝內。
這種原始的拆解方式,會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對人體也有很大傷害。未經處理的酸液直接排放,會造成水、土壤污染。長期暴露在鉛含量較高的環境中,會使人體血液內鉛含量超標,甚至鉛中毒,進而損害大腦神經系統,同時對造血功能、腎臟、骨骼等有極大的不良影響。
鉛酸電池屬于危險廢物,需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相關的回收再利用。
然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調研發現,國內每年生產的鉛原料中,有85%用于制作生產鉛酸電池。而其中,官方許可的正規渠道回收率連5%都達不到。也就是說,每年有超過80%的鉛,不受政府監管,流入地下產業鏈,從生產、加工、回收到冶煉。
《財經》記者查詢發現,自2014年以來,有17起判決書因被告人從事非法拆解鉛酸電池活動而被判決犯污染環境罪。此前,鮮有此類判例。
一方面是地下產業鏈野蠻生長,一方面是鉛酸電池的正規回收渠道囿于成本,難抗來自地下的沖擊,積重難返之下,扭轉鉛酸電池被動局面還需更多的政策推動。
“正規軍”不敵“游擊隊”
田建國并非初犯。在2012年2月,他就因“無照從事廢舊電瓶拆解事宜”,被山東省臨沂市工商局河東分局詢問,根據該局出具的說明,鑒于他及時停止違法經營,并且違法情節較輕,其未被處罰。

隨后轉戰到徐州,田建國的“事業”升級了。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他從張某等人處先后購買13500余噸廢舊鉛酸電池,價值1.08億元,然后違法進行還原鉛生產,再將生產的鉛錠銷售給龔某等人。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即應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而構成污染環境罪。田建國涉案的廢舊鉛酸電池已遠遠超過這一認定標準。
一般來說,鉛酸電池含有74%的鉛極板、20%的硫酸和6%的塑料。高比例的含鉛量提高了回收價值。
據《中國環境報》報道,目前國內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有三大主體:社會群體回收量占總量的85%以上,再生鉛生產企業的回收量約占8%,蓄電池分銷商的回收量約為7%。
鉛酸電池的回收技術門檻不高,在最簡陋的條件下,個體商販可以拆解出鉛板,酸液直接倒掉;然后支起一口大鍋加熱,把鉛板放到鍋里融化,同時加上少許鐵粉,由于鉛很重,會沉到鍋的最下面,得到再生鉛。
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鉛被列入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的首位。“十二五”期間,全國進行工業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經歷了一波洗禮,嚴格執行環保標準。然而,零散、分布在民間的鉛酸電池個體戶量大面廣,監管之手難以觸及。
鉛在做成產品后,正規渠道的回收率如此之低,“鉛的污染防治在‘十二五’規劃中是失敗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紅梅告訴《財經》記者。
矛盾之處在于,既然廢舊鉛酸電池屬于危險廢物,本應從前端就納入到危險品管理中,并且在流通的各環節中是可追溯的。現實卻是,鉛酸電池在前端環節是按照普通商品進行銷售和流通,這意味著誰都能買,且無法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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