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準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在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本規則第九條要求的申請材料,并進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準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在本規則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提交本規則第九條要求的申請材料,并進行準入審查。審查一般采用資料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逾期未通過審查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暫停其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

第十七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通過準入的改裝類新能源汽車企業,自本規則發布之日起設置兩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改裝類新能源汽車企業仍可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過渡期滿后,如未獲得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授權,不得從事新能源汽車生產(采購新能源汽車底盤生產的作業類專用汽車除外)。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報新能源汽車產品及變更擴展產品均應符合本規則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產產品均應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條  采用鉛酸蓄電池的電動汽車,以及其他混合動力汽車,可參照本規則附件3適用項目進行產品檢測。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規則施行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1-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1-2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延伸檢查要求

1-3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2 新能源汽車產品授權生產管理辦法(暫行)

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4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附件1-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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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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