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未標明數值的一律禁止攜帶;充電寶禁止托運。

民航局首次發出專門公告 坐飛機不能用“充電寶”

昨天,民航局首次專門針對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發出公告,今后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Wh(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未標明數值的一律禁止攜帶;充電寶禁止托運。民航局方面表示,鑒于國內充電寶的大量使用,出于飛行安全的考慮,民航局出臺了相關規定專門強調充電寶的風險性。

發布

超標充電寶不得上飛機

民航局在《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時,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不能托運。同時,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未標明額定能量,也不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民航局方面表示,“在飛機飛行過程中,禁止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而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此項規定也同樣適用于機組人員。

原因

充電寶存在安全隱患

事實上,早在2011年7月,民航局就對旅客或機組成員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等)作出過類似規定,而俗稱的“充電寶”其實屬于備用鋰電池。

鋰是極不穩定的金屬,含鋰的電池、充電寶在摩擦或碰撞中很易產生高溫、火花,如果將其直接放入行李中托運的話,就要經歷高空低氣壓環境等比平時更加嚴苛的環境考驗,一旦不慎起火,將危及飛行安全。據媒體報道,2013年6月2日,南航CZ6917發生移動電源冒煙事件;7月29日海航 HU7364發生移動電源爆炸事件。

“充電寶確實存在安全隱患,不讓托運就是為了一旦發生危險,能發現、好處置。”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顧勝勤表示。

提示

市面大多數充電寶在允許攜帶范圍內

事實上,“瓦特小時”是電功率單位,如果想知道自己攜帶的充電寶是否符合要求,可以根據民航局公布的《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查看標注在充電寶上的電池電壓和容量來自己計算。

目前市面上常見的充電寶容量大多在3000到15000毫安之間,個別充電寶容量為20000毫安,且大多數充電寶標示的電壓在3至5伏之間。根據額定能量值的公式,20000毫安的充電寶在電壓為5伏的條件下,額定能量值為100Wh,正好達到不用民航公司批準就可攜帶的容量上限。

“參照上述標準,大部分的充電寶都是可以登機的。”首都機場安檢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但是,沒有標明任何數值的充電寶不允許攜帶,這樣的充電寶會被暫時保管在機場,旅客可憑借票據來機場取。”

多位機場安檢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機場方面已經開始按照民航局的要求進行安檢。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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