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鋰離子電池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要求開展自查,每年 3 月 31 日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提交上年度自查報告,同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送紙質材料 1 份。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公告企業執行《規范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產品進出口情況;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等制度建設及運行情況;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需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企業名稱變化,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企業產能產線發生較大變化,企業搬遷新址,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保持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核實。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上年度監督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鋰離子電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已經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以及停產超過 1 年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12 月 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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