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實施《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規范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生產線名單公告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擬制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工信部

  為推進實施《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規范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生產線名單公告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擬制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若有意見,請于11月20日前反饋到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電子基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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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鋰離子電池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引導產業加快轉型升級,貫徹落實《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鋰離子電池行業企業申請材料的受理、核實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規范條件執行情況。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的鋰離子電池行業生產企業,主要包括從事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含電解質)、單體電池、電池組等生產企業。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

  (三)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填報《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內容見附件),同時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系統(www.ldchy.cn)進行在線申報。

  申請企業應當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

  (四)項目用地權證或用地審批文件;

  (五)項目環評批復文件、環保竣工驗收文件;

  (六)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中心、技術中心證明文件,有關發明專利證明文件;

  (七)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第三方機構產品檢測報告(近 1 年內);

  (九)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文件;

  (十)環境管理體系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各需提供一份,且(二)至(十二)項材料,需提供企業蓋章確認的復印件。

  第七條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予以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起 20 個工作日內,將核實且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 60 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業機構和專家,采用材料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完成復核。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審核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查驗工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工作。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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