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8日從工信部獲悉,為規范、引導再生鉛行業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意見稿對再生鉛準入企業的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布局、生產規模、質量、工藝和裝備、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規范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以下為公告原文:
公開征求對《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規范、引導再生鉛行業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意見,請于2016年10月8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
郵編:100804
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傳真:6820534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3日
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中國制造2025》,規范、引導再生鉛行業綠色發展,制定《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以廢鉛酸蓄電池為主要原料的再生鉛企業。
一、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布局
(一)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相應的環境保護規劃(行動計劃)、強制性國家標準等要求。限制盲目擴張。
(二)嚴禁在禁止開發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生態區域、非工業規劃建設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因鉛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再生鉛項目。新建再生鉛項目應布局于依法設立、功能定位相符、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齊全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內。現有再生鉛企業應逐步退城進園。建設再生鉛項目時,廠址與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周圍人群的距離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二、生產規模、質量、工藝和裝備
(一)廢鉛酸蓄電池預處理項目規模應在10萬噸/年以上,預處理-熔煉項目再生鉛規模應在6萬噸/年以上。
(二)再生鉛企業應建有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再生鉛及鉛合金錠產品必須符合《再生鉛及鉛合金錠》(GB/T21181-2007)標準規定。
(三)對于含酸液的廢鉛酸蓄電池,再生鉛企業應整只含酸液收購;再生鉛企業收購的廢鉛酸蓄電池破損率不能超過5%。再生鉛企業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中的有關要求,應采用自動化破碎分選工藝和裝備處置廢鉛酸蓄電池,禁止對廢鉛酸蓄電池進行人工拆解、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直接排放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企業預處理車間地面必須采取防滲漏處理,必須具備廢酸液回收處置、廢氣有效收集和凈化、廢水循環使用等配套環保設施和技術。
(四)從廢鉛酸蓄電池中分選出的鉛膏、鉛板柵、重質塑料、輕質塑料等應分類利用。預處理企業產生的鉛膏需送規范的再生鉛企業或礦鉛冶煉企業協同處理。預處理-熔煉企業的鉛膏需脫硫處理或熔煉尾氣脫硫,并對脫硫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確保環保達標。
(五)再生鉛企業應采用生產效率高、能耗低的先進工藝及裝備,鼓勵采用富氧熔煉等清潔生產技術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藝及設備。廢鉛酸蓄電池預處理及熔煉設備必須配套負壓裝置。不得直接熔煉帶殼廢鉛酸蓄電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噴煤式反射爐熔煉含鉛物料。
三、能源消耗及資源綜合利用
再生鉛企業必須具備健全的能源管理體系,能源計量器具應符合《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2006)的有關要求,符合《再生鉛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3-2010)標準要求。預處理-熔煉企業熔煉工藝能耗應低于125千克標煤/噸鉛,精煉工序能耗應低于22千克標煤/噸鉛,鉛總回收率大于98%,熔煉廢渣中鉛含量小于2%;廢鉛酸蓄電池預處理工藝綜合能耗應低于5千克標準煤/噸含酸廢電池。
四、環境保護
(一)再生鉛項目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等要求,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竣工驗收。
(二)再生鉛企業應達到《再生鉛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36號)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
(三)再生鉛企業應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符合《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2009)的相關要求。破碎分選廢鉛酸蓄電池后的塑料應經過清洗并滿足《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64-2007)相關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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