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項目信息報備文件或項目核準文件(單獨征地項目)。
3.電費憑證。
4.充電設施基本數據自愿按市級平臺要求接入的承諾函。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市級平臺每季度匯總設備投資(運營)補貼材料,并于次季度第一個月,將匯總的材料、市級平臺出具的充換電設施設備投資及運營補貼初審意見,報送市發展改革委,抄送市交通委。
(三)市級平臺申報補貼的,在將《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企業充換電設施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交市發展改革委的同時,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1.設備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如是外文合同、發票,需附有中文譯件。
2.APP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憑證。
3.市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憑證。
4.上年度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運行分析報告。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四)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交通委等有關部門審核后,根據國家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程序,由市發展改革委向市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局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享受補貼的單位。
第六條(部門職責)
(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本市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印發年度投資計劃,加強政策執行指導與監管,負責充換電設施項目核準與涉及國家能源局管理權限事項的審核轉報工作,負責本市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
(二)市交通委承擔市推進辦的工作,負責推進本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指導市級平臺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充電設施設計和建設標準;編制本市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充電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實施;負責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充電設施方案審核、審批、規劃驗收工作,組織開展掘路修復費核收等工作。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大型掘路計劃的審批及小型掘路計劃的指導工作,在具備道路停車條件的地方,組織推進利用道路照明燈桿建設充電設施等工作;負責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涉及的住宅和辦公樓宇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市規劃國土資源局負責充換電站設施的規劃落地工作,對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充換電站項目給予相關政策支持。
(五)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專項審計。
(六)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充換電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對社會資本開放充換電設施建設市場,搞好屬地協調,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出臺充換電設施建設支持政策。
(七)華東能源監管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環保局、市質量技監局、市消防局、市綠化市容局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換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第七條(附則)
(一)本辦法自2016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在本市范圍內建成投運的國產充換電設施,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如有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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