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建設覆蓋全國路網的道路交通地理信息系統。開發標準統一的智能汽車基礎地圖,建立完善包含路網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統,提供實時動態數據服務。制

11. 建設覆蓋全國路網的道路交通地理信息系統。開發標準統一的智能汽車基礎地圖,建立完善包含路網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統,提供實時動態數據服務。制作并優化智能汽車基礎地圖信息庫模型與結構。推動建立智能汽車基礎地圖數據和衛星遙感影像數據共享機制。構建道路交通地理信息系統快速動態更新和在線服務體系。

12. 建設國家智能汽車大數據云控基礎平臺。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和數據資源,統籌建設智能汽車大數據云控基礎平臺。重點開發建設邏輯協同、物理分散的云計算中心,標準統一、開放共享的基礎數據中心,風險可控、安全可靠的云控基礎軟件,逐步實現車輛、基礎設施、交通環境等領域的基礎數據融合應用。

(四)構建系統完善的智能汽車法規標準體系。

13. 健全法律法規。開展智能汽車“機器駕駛人”認定、責任確認、網絡安全、數據管理等法律問題及倫理規范研究,明確相關主體的法律權利、義務和責任等。推動出臺規范智能汽車測試、準入、使用、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范,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完善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

14. 完善技術標準。構建智能汽車中國標準體系。重點制定車載關鍵系統、智能汽車基礎地圖、云控基礎平臺、安全防護、智能化基礎設施等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人–車–路–云”系統協同的車用無線通信技術標準和設備接口規范。建立智能汽車等級劃分及評估準則,制定智能汽車產品認證、運行安全、自動駕駛能力測試標準,完善仿真場景、封閉場地、半開放場地、公共道路測試方法。制定人機控制轉換、車路交互、車車交互及事件記錄、車輛事故產品缺陷調查等標準。

15. 推動認證認可。建立健全企業自評估、報備和第三方技術檢驗相結合的認證認可機制,構建覆蓋智能汽車全生命周期的綜合認證服務體系。開展關鍵軟硬件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認證,制定面向不同等級智能汽車的認證規范及規則。推動測試示范區評價能力和體系建設。

(五)構建科學規范的智能汽車產品監管體系。

16. 加強車輛產品管理。完善智能汽車生產、準入、銷售、檢驗、登記、召回等管理規定。研究制定智能汽車相關產品安全審核和管理辦法。加強智能汽車產品研發、生產制造、進出口等監管,構建質量安全、功能安全防控體系,明確安全責任主體,完善智能汽車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取證和處置、安全事故追溯和責任追究相關規定。明確車用無線通信設備型號核準和進網許可辦理流程。完善智能汽車場地測試標準和管理辦法,加強公共道路測試審核和監管,推進運行安全和自動駕駛能力測試基地建設。

17. 加強車輛使用管理。頒布智能汽車標識管理辦法,強化智能汽車的身份認證、實時跟蹤和事件溯源。建立公開透明的智能汽車監管和事故報告機制,完善多方聯動、信息共享、實時精準的運行監管體系。加強道路基礎設施領域聯網通信設備進網許可管理。制定智能汽車軟硬件升級更新、售后服務、質量擔保、金融保險等領域管理規定,積極推進智能汽車商業化應用。

(六)構建全面高效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體系。

18. 完善安全管理聯動機制。嚴格落實國家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和等級保護,完善智能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覆蓋汽車制造企業、電子零部件供應商、網絡運營商、服務提供商等產業鏈關鍵環節的安全責任體系,建立風險評估、等級測評、監測預警、應急響應等機制,定期開展網絡安全監督檢查。

19. 提升網絡安全防護能力。搭建多層縱深防御、軟硬件結合的安全防護體系,加強車載芯片、操作系統、應用軟件等安全可靠性設計,開展車載信息系統、服務平臺及關鍵電子零部件安全檢測,強化遠程軟件更新、監控服務等安全管理。實施統一身份權限認證管理。建立北斗系統抗干擾和防欺騙安全防護體系。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相關標準規范,建設智能汽車網絡安全態勢感知平臺,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20. 加強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智能汽車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機制,明確相關主體的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和具體要求。實行重要數據分類分級管理,確保用戶信息、車輛信息、測繪地理信息等數據安全可控。完善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開展數據風險、數據出境安全等評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統籌協調,推進智能汽車創新發展重大政策、重大任務、重大工程實施,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充分發揮國家制造強國建設領導小組車聯網產業發展專項委員會等工作機制作用,按照部門職責,落實工作任務,形成發展合力。培育智能汽車創新發展平臺等新型市場主體,推動落實戰略確定的各項任務。組織相關領域知名專家學者和機構開展咨詢服務,加強智力保障。

(二)完善扶持政策。

研究制定相關管理標準和規則,出臺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發展的政策,引導企業規范有序參與智能汽車發展。利用多種資金渠道,支持智能汽車基礎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智能交通及智慧城市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建設等。強化稅收金融政策引導,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優惠,落實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利用金融租賃等政策工具,重點扶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三)強化人才保障。

建立重大項目與人才引進聯動機制,加大國際領軍人才和骨干人才引進力度。推動汽車與信息通信、互聯網等領域人才交流,加快培養復合型專家和科技帶頭人。深化產教融合,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合作開設相關專業,協同培養創新型中青年科技人才、工程技術人才、高級技工和管理人才。

(四)深化國際合作。

鼓勵國內外企業加強產業合作,聯合開展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和市場化應用。支持國內企業加快國際市場布局,增強海外研發能力。鼓勵外資企業積極參與智能汽車產業發展。充分利用多雙邊合作和高層對話機制,搭建國際產業合作平臺。深度參與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制定與協調,加強認證認可結果國際互認和采信。積極開展智能汽車法律法規國際交流合作。

(五)優化發展環境。

加強產業投資引導,鼓勵社會資本重點投向智能汽車關鍵技術研發等領域,嚴禁以發展智能汽車為名,新建或擴大汽車整車生產能力。加大質量、安全、環保、反不正當競爭等監管執法力度,規范智能汽車市場秩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技術創新專利保護與標準化互動支撐機制。完善智能汽車領域信用規范,營造誠實守信市場環境。加強智能汽車科普宣傳和輿論引導,提高社會認知度。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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