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業務如何監管待細化
改革會釋放紅利,但相關細則亟待明確。
售電側改革后,參與競爭的售電主體可分為三類:一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二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三是獨立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未來,公眾和企業購電時的選擇將多元化,可從價格、服務等多方面進行考量。
《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電網企業可以參與售電,“電網企業是指擁有輸電網、配電網運營權(包括地方電力公司、躉售縣供電公司),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的企業,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
此外,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并向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和無議價能力的用戶供電,按照政府規定收費。若營業區內社會資本投資的配電公司無法履行責任時,由政府指定其他電網企業代為履行。
這意味著電網企業可以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但保底供電服務的表述也不夠清晰。“擁有電源和配電網的企業擁有優勢,”曾鳴解釋說,“電網企業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也要接受監管。”可是,從文件委婉的提法中,看不到更多如何監管電網企業售電業務的條文,電網企業輸配業務和競爭性售電公司的“防火墻”也不明晰。
當然,對社會資本而言,資產總額達2000萬元,就可成立售電公司,并從地方政府獲得“牌照”。
界定模糊的,還有交易機構的獨立性。交易機構在市場中有關鍵作用,9號文提出建立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就產生了“相對獨立”如何界定的問題。
《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則更加模糊了這個問題。該配套文件提出,在全國較大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依托國家電網公司組建)、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電網公司組建)實現,負責落實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促進市場化跨省跨區交易。同時試點地方以及還未試點地方都可以組建交易中心。
文件還明確規定,電力交易中心是相對獨立的非營利機構,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或者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或者會員制等組織形式。
但相對獨立如何保證、界限在哪里則含糊不清。景春梅說,電網企業相對控股、子公司、會員制的表述看不出交易機構到底獨立不獨立,如果交易機構不能實現獨立,成為電網企業的附屬或關聯平臺,市場化改革就會遇到新的難題。(本報記者董來孝康亦對本文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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