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孔慶江指出,盡管有人對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的裁決不服,但深層次的問題是,以出口配額和出口稅為主要內容的中國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問題。

稀土案敗訴 未來中國稀土行業何去何從

稀土案敗訴 未來中國稀土行業何去何從

日前,世界貿易組織公布了美國、歐盟、日本訴中國稀土[-0.87%]、鎢、鉬相關產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訴機構報告。上訴機構維持專家組關于中方涉案產品的出口關稅、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有關世貿規則和中方加入世貿組織承諾的裁決,中國最終敗訴。這意味著,中國稀土出口限制措施可能將退出歷史舞臺。

未來中國稀土行業何去何從?稀土管理措施應有怎樣的新思路?

稀土案為何會敗訴?

稀土案敗訴,是敗在中國抗辯團隊不給力嗎?

對此,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代表中國政府抗辯的團隊已作了最大努力。要說敗訴是因為中方不努力,這是不客觀的。”陳衛東表示,自2012年3月13日起,監管機構及各企業為稀土案作了長達兩年多的努力。此次敗訴主要是受此前“原材料案”結果的影響,因為原材料案沒有最終形成有利于我國的規則解釋,才造成了稀土案中方獲得勝訴的機會不大。所謂“原材料案”,是指2009年美國、歐盟、墨西哥就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向WTO提交的上訴案,WTO于2011年裁定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違規。2012年,我國在原材料案敗訴后認真執行了相關WTO裁決,取消了適用于涉案原材料的出口稅和出口配額。這無疑成為本案的“預演”。

在本次稀土案中,中國被訴的稀土出口管理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出口稅,另一種是出口配額。

“在我國加入WTO時,我國曾承諾只對《中國加入WTO議定書》中列出的84個稅號的產品征收不超過約束水平的出口關稅。美國等國家起訴中國稀土出口關稅,也正是因為中國向58項稀土產品征收出口稅違反了《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的第11條第3款。而在出口配額方面,美國則認為中國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第11條。”陳衛東解釋稱。

對上述訴訟,我國援引了《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中的b款“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g款“為養護可窮竭的自然資源”,進行抗辯,但由于受原材料案結果的影響以及條款規定問題,最終敗訴。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教授黃東黎解釋道:“敗訴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基礎的保護政策本身起草的時候沒有注意和WTO的規則保持一致。”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孔慶江指出,盡管有人對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的裁決不服,但深層次的問題是,以出口配額和出口稅為主要內容的中國稀土出口管理制度存在重大問題。《關貿總協定》原則上不允許成員方實施數量性的貿易限制措施,限制出口的唯一合法手段是征收關稅,而中國入世時已放棄了這一手段。

[責任編輯:中國電池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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