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官網發布關于發布服務器等147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并首次發布《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該細則明確了監督抽查過程中采取的抽樣方法、交直流充電樁的檢驗依據以及判定規則等。
早在2024年1月舉行的全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座談會中,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安全問題就已被列為年度重點監督抽查的內容,成為重點關注對象。此次細則的發布,無疑也是為充電設備的穩定運行再度“加碼”。
附件: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4年版)
電動汽車充電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2024年版)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臺,其中1臺作為檢驗樣品,1臺作為備樣樣品。
2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18487.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2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4 附則
本細則首次發布。

電池網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