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三部委印發智能網聯汽車路測管理試行規 5月1日起施行

4月12日,中國電池網(微號:mybattery)從公安部網站了解到,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三部委聯合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規范要求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測試車輛應當遵守臨時行駛車號牌管理相關規定。未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上路行駛。試行規范自5月1日起施行。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制造強國、科技強國、網絡強國、交通強國建設,推動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發展和產業應用,推進交通運輸轉型升級創新發展,規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定期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相關信息。

第四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具體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

本規范所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章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

第五條 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測試并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制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并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七)經測試主體自動駕駛培訓,熟悉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掌握自動駕駛測試操作方法,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于道路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

(二)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三)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并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2、3項信息,并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年:

1.車輛控制模式;

2.車輛位置;

3.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

4.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5.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6.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7.反映測試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 情況;

8.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9.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五)測試車輛應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省、市級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以及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道路測試的條件。

(六)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檢測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項目。

第三章 測試申請及審核

第八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在轄區內道路選擇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測試主體向擬開展測試路段所在地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出道路測試申請。申請材料應至少包括:

(一)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相應車型強制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

(三)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測試主體在封閉道路、場地等特定區域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

(六)獲得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托檢驗報告;

(七)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八)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第十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受理、審核測試申請,為審核通過的測試車輛逐一出具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見附件2),定期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測試通知書應當注明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等信息。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二條 如需變更測試通知書基本信息的,由測試主體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證明材料,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出具變更后的測試通知書。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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