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鑫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張國新曾告訴記者,公司項目去年以合作為主,即建成項目并購,完成了約1GW開工量。“剛開始,自己能力較弱。隨著去年下半年

協鑫公司執行董事兼總裁張國新曾告訴記者,公司項目去年以合作為主,即建成項目并購,完成了約1GW開工量?!皠傞_始,自己能力較弱。隨著去年下半年開發能力大大釋放,今后逐步增加自主開發,未來70%-80%項目為自主開發?!彼f。

聯合光伏發言人薛健聰對上證報記者說,“打擊路條主要是針對電站投產前的資產和指標的交易,但其并未限制電站建成后的交易。”

他介紹,作為招商局的上市新能源平臺,公司今年計劃并購1GW,為此,將投入90億元進行電站的開發和并購。接入和建成后送出消納條件好、內部收益率原則上不低于9%的電站都會是公司考慮的收購對象。

新型項目轉讓模式的隱憂

今后光伏電站未建成前轉讓比較困難,出現諸多BT模式,帶來相應的風險。如企業定向開發,業主意向性收購,但如果電站申報數十個流程跑下來,最終未能按約定并網,出現違約糾紛的案例也有

去年10月,國家能源局“特急”下發《進一步加強光伏電站建設與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開展新建電源項目投資開發秩序專項監管工作的通知》兩份文件。通知稱,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這意味著路條私下倒賣的頑疾已受到監管部門的注意。

盡管如此,需求依舊存在,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除了自行開發外,現在的交易模式是提前一步,開發團隊以投資方名義申報項目、獲得核準,項目核給真正的買家,賣家只提供咨詢服務,這就不存在倒賣路條的問題。

王為凱介紹,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買賣雙方沒有合同約束,通常帶有附加條件,買家預付定金,提前約定路條開發團隊兼做EPC(工程承包建設),工程公司可以是EPC公司,也有可能是土建、支架公司,“路條”隱性費用包含在EPC費用中。此外,申報的項目由業主控股,買家全程參與電站建設過程,并有一定的質量管控。

“這也很正常,工程競爭很激烈,EPC的門檻也不是特別高,業主要求有一些附加價值也很正常,誰做EPC不是做,有開發能力當然是加分項。”他說。項目建成后工程公司的電站股權轉讓給業主,順利退出,對買家來說成本略有提高,但流程更透明更安全。同時,路條新政出臺后,開發成本確實下降不少,現在的趨勢是企業越來越不能忍受高成本的中間費用。

不過,十一科技光伏電力事業部總經理何光陽在近期一個光伏電站論壇上說,今后光伏電站未建成前轉讓比較困難,出現諸多BT模式,帶來相應的風險。如企業定向開發,業主意向性收購,但如果電站申報數十個流程跑下來,最終未能按約定并網,出現違約糾紛的案例也有。

因此,目前行業內電站投資開發出現新的“一體化趨勢”,即全產業鏈各環節上的單位迫于形勢都在行業內實施前向一體化或后向一體化,投資商、項目開發、EPC單位、組件制造業相關單位、系統配套的逆變器等廠家、電站運維單位都在運用資本或聯合等多種方式拉通產業鏈。

路條交易堵不如疏

今年光伏政策調整后,去年一直拖到三季度各省才下發指標的情況好轉,整體建設節奏加快。此外,指標能在不同省份之間調配,有增有減,對地方政府把握項目靠譜程度的要求亦提高了

由于需求大,地方政府審批流程不透明,業內不少人士認為配額市場化流動有其合理性。從這個意義而言,政策堵不如疏。

一位新能源電站企業的總裁認為,從國家角度確定補貼項目的配額合理,但企業拿到路條后確實存在很多問題,有的沒有能力投資,項目投資收益率低至7%-8%,不得不將成本轉嫁出去;另一方面有投資能力的公司沒有渠道,拿不到路條。這種資源合理的流動某種程度上促進行業發展。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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