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期限為2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4年第25號公告和2014年第26號公告。

海關總署:對原產歐盟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期限為2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4年第25號公告和2014年第26號公告(詳見附件1和附件2)。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海關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稅則號列:2804619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適用稅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及相應的進口環節增值稅:

反傾銷稅稅額=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反補貼稅稅額=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反補貼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和2。

三、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和反補貼范圍內的“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2804619012和2804619013。對“含硅量≥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2804619092和2804619093。

海關總署2014年第10號公告中“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更改為“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

四、凡申報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原產地并提交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如果原產地為歐盟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地的上述貨物,海關按照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和反補貼案中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和最高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歐盟,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徑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3所列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和最高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五、德國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Wacker Chemie AG)與商務部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自該公司進口的太陽能級多晶硅,海關仍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不再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但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協議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協議的情況,海關按14.3%的反傾銷稅稅率和1.2%的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對申報進口原產于德國瓦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太陽能級多晶硅,進口經營單位除需提交原產地證明及原廠商發票外,還需向海關提交由該公司按照價格承諾協議的規定出具的出口證明信。對雖能提供原產地證明和原廠商發票,但不能提供出口證明信的,無論申報價格是否高于協議參考價格,海關都將按照14.3%的反傾銷稅稅率和1.2%的反補貼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

六、有關對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歐盟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25號.rar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26號.rar

3.太陽能級多晶硅反傾銷稅及反補貼稅稅率表.doc

海關總署

2014年4月29日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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