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重的鉤機轉動著履帶,揮舞著鐵臂,3600余輛電動車被悉數摧毀!對于深圳啟動“禁摩限電”百日專項整治行動,并用“毀電”表決心時,深圳民間組織及車主代表發出了不同聲音:公民財產

笨重的鉤機轉動著履帶,揮舞著鐵臂,3600余輛電動車被悉數摧毀!對于深圳啟動“禁摩限電”百日專項整治行動,并用“毀電”表決心時,深圳民間組織及車主代表發出了不同聲音:公民財產,怎能被銷毀?對此,深圳交警局4月4日回應稱,銷毀電動車是有法律依據的,并有相關部門進行現場監督。(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8版)

盡管交警部門回復稱有法律依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規定,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可依法處理。但一直以來公安機關對此類車輛,均在履行公告手續、登記造冊后移交市、區財政部門依法處理。而當地有關部門并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記造冊等手續證據。

從物權法的角度講,電動車是市民的合法財產,即便市民使用的電動車配置超標,有關部門可做的也是給予處罰,而不是銷毀。深圳市以銷毀的方式禁摩限電,法理依據并不充分。應該說,電動車在發展過程中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廠商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設計時速嚴重超標。由于沒有辦理牌照,騎車人不遵守交通法規,與汽車搶道。

從安全的角度考慮,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肯定是必要的。但是,電動車本身并沒有原罪,這些問題其實是生產商、騎車人與管理者的問題。說到底還是管理不力的問題。管理難并不是把電動車趕盡殺絕的理由,而只是管理不力的托詞。

當然,從管理者的角度考慮,禁止比管理要省心省事,但市民未必滿意。所以有關部門對電動車的管理應著眼于“管”,而不是“禁”。順應市民需要,在征詢民意的基礎上,當好公允的裁判員,作出理性的價值判斷,對電動車加強引導與管理,推進電動車有序發展很重要。

此外,城市要設立自行車道,還自行車路權,為方便市民出行、為緩解交通擁堵做點實事。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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